《上海市国资国企不动产租赁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国资国企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联交所”)开展的不动产租赁业务,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房屋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操作细则所称不动产租赁,是指上海市国资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出租方”)将依法拥有、受托管理或其他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可用于出租的境内房屋资产(以下简称“租赁标的”)通过上海联交所将租赁标的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不动产租赁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用于出租的不动产应权属清晰,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市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出租的不动产,不得作为租赁标的。

第四条 参与不动产租赁的各方主体,应通过上海联交所进行注册并完成认证。出租方在不动产公开招租前可向上海联交所登记租赁标的。

 

第二章 出租方主体注册及租赁标的信息登记

第五条 租赁标的进行公开招租前,一般应完成出租方主体注册及租赁标的信息登记。

第六条 出租方应通过上海联交所进行注册并提交营业执照、联系人身份信息、授权委托书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完成认证。

第七条 出租方可对租赁标的权属证明、授权委托情况等信息进行登记,通过审核后获得专属编号,上海联交所以此建立不动产租赁名册。出租方对租赁标的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租赁标的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出租方应及时进行登记信息的更新维护。

 

第三章 招租信息自行发布

第八条 出租方可通过上海联交所自行发布招租信息,招租信息一般应包括标的情况、租赁期限、出租底价、租赁面积、招租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出租方对所发布的招租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出租方存在上传、发布虚假招租信息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上海联交所有权采取撤除招租信息、纳入诚信记录、书面警告、停止数据对接等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上报监管企业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场内公开招租

第十一条 租赁标的通过上海联交所公开招租的,由出租方根据其招租方案及上海联交所要求填报招租信息披露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上海联交所审核通过后在上海联交所网站发布招租公告。

第十二条 招租公告包括租赁期限、出租底价、租赁面积、租金支付要求、招租方式、保证金交纳及处置事项等与本次租赁活动相关的招租条件和承租方资格条件(如有)等内容,不得对意向承租方设置限制竞争的歧视性条件。

第十三条 招租公告发布期限自上海联交所网站公开发布信息之次工作日起算,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重大房屋招租或采用开放式报价的,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若在公告期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且出租方在首次填报招租信息披露申请时明确选择延长发布期限的,应以至少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长公告发布期,否则租赁活动在招租公告发布期限届满后自动终结。

第十四条 招租底价由出租方按照招租方案或企业内部相关管理制度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出租方应对不动产租赁设置保证金,并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租赁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其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一般为首月租金。

第十六条 不动产租赁一般采用开放式报价等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及承租价格,若出租方拟采用招投标、权重报价等其他招租方式的,由出租方履行相应程序后实施。

 

第五章 承租意向登记

第十七条 意向承租方应通过上海联交所进行注册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完成认证。

第十八条 意向承租方应在招租公告发布截止日前根据招租公告的要求向上海联交所登记承租意向、交纳保证金。

意向承租方完成承租意向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该意向承租方愿以不低于招租底价的价格承租租赁标的、已确认自身符合招租公告的要求,并接受招租公告的其他条件,参与招租活动。

第十九条 意向承租方对提交承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条 涉及优先承租权情形的,出租方应在招租信息发布申请时披露相关信息,优先承租权人应在招租公告期内向上海联交所递交承租申请,并按照信息披露公告要求行权。

 

第六章 组织交易

第二十一条 上海联交所按照招租公告中明确的招租方式组织交易。

第二十二条 确定承租方后,出租方、承租方应及时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上海联交所指定账户。

第二十三条 上海联交所在收讫交易服务费后出具交易凭证,并将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原额返还。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完成后,由上海联交所按规定原额返还。

第二十四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应依照招租公告及交易凭证内容签订租赁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合同备案及成交结果公示

第二十五条 出租方可将签订生效的租赁合同提交至上海联交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如涉及交易结果需要公示的,上海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结果通过上海联交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上海联交所将及时发布租赁业务审核要点。

第二十八条 上海联交所可将招租信息与第三方平台进行对接,提供多渠道信息发布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上海联交所可为租赁主体提供租赁合同参考文本,并可根据租赁主体的需求提供包括法律咨询、租金估价、询价或评估、融资服务、实勘服务、公证服务等第三方市场化配套服务。

第三十条 不动产租赁交易期间,如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参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不动产租赁交易期间或签约期间发生争议时,交易相关方可向出租方主管单位反馈或向上海联交所申请调解。通过上海联交所调解的,参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执行。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本市国资国企的其他不动产、中央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不动产租赁可参照本操作细则执行,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操作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上海联交所相关规则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不动产租赁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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